近日,建设部公布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如果不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建设部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企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同时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随意停业、歇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